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5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59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啟光上列被告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12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啟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偵查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李東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盈均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