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豐補字第489號
原 告 東龍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00,000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4,40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