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交上更(一)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上更(一)字第12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原名 賴志坤 選任辯護人 劉嘉堯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4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許文碩法官蔡王金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金珍華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