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簡字第80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豐簡字第8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青祐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9年度毒偵字第41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劉青祐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劉青祐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
用第二級毒品罪。
三、查被告前於民國108年間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及刑
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經本
院依序判處有期徒刑2月、3月,並於109年11月19日以108年
度聲字第473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9年3
月27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
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受有期
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法定本刑有期徒刑以
上之罪,為刑法第47條第1項所規定之累犯。經本院依司法
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被告於前案所犯
為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及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與本案所犯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之犯罪構成要件不同,罪質有別,犯罪情狀間並不具備內在
關聯性,難認被告對先前所受刑之執行欠缺感知、刑罰反應
力薄弱,認本案被告如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可能致生行為
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之罪責,而有罪刑不相當之情
形,爰不加重其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渙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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