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小字第83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橋小字第83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陳錫鎮
       吳瑞中
被   告  刁秀靜
       周俊翰
       周丹妮
       周丹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其被繼承人 周倫敦 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
幣(下同)64,358元,及自民國(下同)96年2月27日起至104
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8.25%、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於繼承上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黃宏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書記官莊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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