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59號
原 告 詠伸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竹煌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千里興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住宿
款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原告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3,200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督促
程序費用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上開7日期限內,提出起訴狀(書狀應表明當事人
、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等各項)及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書 記 官 徐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