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6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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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697號聲請人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重仁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支票號碼(系爭支票號碼為AD0000000抑或0000000?如為前者,請提出正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
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