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93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9309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債務人丁○○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柒拾貳萬零柒佰零貳元,及其中新台幣陸拾捌萬陸仟零柒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書記官王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