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453號上訴人 吳美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屬必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8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萬1,889元,經本院於106年10月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該裁定於同年月16日寄存送達原告,同年月27日生送達之效力,有裁定原本及正本、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本院卷第126至128頁)。茲已逾限仍未據補繳,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列印資料可參(本院卷第129至130頁)。揆諸前開說明,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佾瑩
法官林欣苑法官劉庭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
書記官鄭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