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22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淑卿具保人莊美華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1年度執字第40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美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0,000元,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刑保字第00000000號)。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30,000元,於民國99年9月13日由具保人提出上開金額之保證金後具保在案,此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在卷可稽。茲受刑人前揭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上更(一)字第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經移送執行,然受刑人經傳喚未到、拘提無著,並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知具保人即受刑人到案執行而未到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拘提未獲報告書,以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沒入保證金通知暨送達證書等件在卷可稽。受刑人顯已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謝其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書記官張紜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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