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撤緩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撤緩字第17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孫飛鴻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撤銷緩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提起抗告,應於送達裁定後5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06條前段規定甚明。本件抗告人係於民國106年10月6日收受本院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竟遲至106年10月12日始行向本院提起抗告,顯已逾越抗告期間,其抗告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曾正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馨慧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