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原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原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肇樺指定辯護人湯偉律師(義務辯護)被告 鄧維陞 指定辯護人 黃俊六 律師(義務辯護)被告 伍志泉 指定辯護人 黃柏彰 律師(義務辯護)被告 高帆成 輔佐人即被告之母 高秀珠 選任辯護人 周明添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肇樺、鄧維陞、伍志泉、高帆成之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九日起,各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謝肇樺、鄧維陞、伍志泉、高帆成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後,認其等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加重強盜罪嫌疑重大,又該罪係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可預期將來之處罰非輕,被告等人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之可能性甚高,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又共同被告 劉興浩 、 邱品皓 既否認犯行,參以其2人在本案之犯罪角色,為避免追訴重罪之刑責,非無勾串共犯、證人之可能;另參酌起訴書所載被告謝肇樺等4人之犯罪情節,其行為態樣對社會秩序危害非輕,衡量社會秩序維護、司法權有效行使之公共利益,顯然優於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有羈押之必要,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106年1月9日裁定均予以羈押;嗣於106年4月6日裁定自同年4月9日起,及於106年6月3日裁定自同年
6月9日起,又於106年8月3日裁定自同年8月9日起,並於106年9月29日裁定自同年10月9日起,均各延長羈押
2月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本院經訊問被告謝肇樺、鄧維陞、伍志泉、高帆成等4人後,認其等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加重強盜罪嫌疑仍然重大;又該罪係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可預期將來之處罰非輕,被告等人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再審酌被告4人加重強盜之犯罪情節、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及後續程序之順利進行,是本院認仍有繼續羈押被告4人之必要性。綜上,因本案尚未審結,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等4人後,認前開諭知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性,且非予羈押,顯難確保後續審理及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無由以其他手段替代,尚合於比例原則,是被告4人均應自106年12月9日起均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劉家祥
法官徐雍甯法官游紅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忠順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