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亡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亡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亡字第82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榮譽國民之家法定代理人劉先珉代理人 李黃 相對人 鍾健平 死亡前最後住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鍾健平(男、民國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79年4月1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鍾健平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民法第8條第1、2項,家事事件法第15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宣告死亡之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家事事件法第159條第1項、民法第9條第1項、第2項分別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失蹤人鍾健平為民國0年00月
0日生,雖籍設於桃園市○○○○路○○○○號,然相對人自76年4月1日失蹤,迄今已逾29年,且查無入出境資料,為此,爰依法聲請准對相對人為宣示死亡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戶籍資料、查詢出入境紀錄、失蹤人口報案紀錄及榮民基本資料等件為證,又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對人之臺灣高等法院一般前案紀錄查詢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明細、勞保投保資料、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健康保險就醫記錄等,均查無相對人之入出境、勞保投保或在監在押資料、健保就醫紀錄,並經聲請人代理人到庭陳述明確,堪認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自76年4月1日失蹤迄今為真實。
四、綜上調查事證,本件相對人於76年4月1日起即音訊杳然,迄今生死未卜,並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今申報期間屆滿,仍未據相對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而相對人為榮民,聲請人對於榮民繼承事件為利害關係人,揆諸首揭法律規定,相對人於失蹤時已滿80歲,聲請人於相對人失蹤滿3年後,聲請對之為死亡宣告,於法洵屬有據。自相對人於76年4月1日失蹤開始計至79年4月1日滿3年,依民法第9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推定是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之時,爰准予依法宣告。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蘇昭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書記官紀欣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