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0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047號上訴人 呂明哲 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 訴訟代理人 王志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
6年10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記載上訴聲明,致本院無從核定上訴費用,上訴人應補正具體之上訴聲明,並按上訴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裁判費。又如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5萬7,3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0,0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聲明、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份到院,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書記官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