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0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010號上訴人 林亮台 被上訴人 宋玉齡 上列當事人間因104年訴字第101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4萬7,46
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4,9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書記官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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