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職災補償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7號原告 陳欽仁 訴訟代理人 邱循真 律師被告玄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威麟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 律師複代理人 劉育辰 律師
江立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災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2月21日下午3時許,在本院第1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勞工法庭法官周欣怡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書記官張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