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0年度壢小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壢小字第三七九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廠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丙○○
        戊○○
右當事人間給付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
詞辯論,並請被告攜同公司工作規則到院參辦,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石有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傅乾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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