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0年度壢秩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壢秩字第一七二號
  移送機關 桃園縣警察局中壢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度中警分刑字第三八O
一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台幣貳萬元。
保險套壹只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自民國九十年七月初某日起。
(二)地點:桃園縣中壢市環斥三五五號。
(三)行為:於右揭時、地數次意圖得與人姦,每次代價新台幣壹仟肆佰元。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查獲。
(三)扣案保險套一只可資佐證。
三、扣案保險套一只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供違反社會移序法所用之物,爰併予宣告
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但書、第八十條第一項
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石有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傅乾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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