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0年度桃簡字第102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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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桃簡字第一О二О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勞動基準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OO六
O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因執行業務違反女工不得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之規定,處罰
金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七
十七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石有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傅乾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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