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142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四二二號
  原   告 美商美國新美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柒仟玖佰伍拾肆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原告主張: 伊執 有被告簽發,付款人台中商業銀行內新分行,發票日分別為民國
九十年一月二十六日、同年二月二十八日,票號分別為NCA0000000、
NCA0000000號,面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拾陸萬玖仟零玖拾元、拾
萬捌仟捌佰陸拾肆元之支票二紙,詎分別於九十年一月二十六日、三月一日提示
均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法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二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
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
,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本件票
款,依票據法之規定,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命清償票據債務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
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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