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0年度壢簡字第61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壢簡字第六一二號
  原   告 上旺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忠義
  訴訟代理人  黃金桃
  被   告 甲○○即 廖維安
右當事人間返還車牌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石有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傅乾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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