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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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81號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理人 尤志田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于 竣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據貴公司所提出之個人金融輛貸款契約書第十七條加速條款第㈣款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須事先定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債務人後始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請提出已對債務人 林于竣 定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之相關釋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以釋明業經合法通知發生喪失期限利益而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若無法提出,請具狀陳報在未喪失期限利益下,至本件聲請繫屬本院(民國114年1月2日)時,已屆期之債權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帳務明細釋明文件。

二、債務人林于竣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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