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補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補字第354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因與余必遺產管理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
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叁萬叁仟柒佰肆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