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補字第354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因與余必遺產管理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
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叁萬叁仟柒佰肆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