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港小字第144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日上午十時
五十分在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
北港簡易庭
法官蔡惠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
書記官林珮儒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港小字第144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日上午十時
五十分在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
北港簡易庭
法官蔡惠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
書記官林珮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