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9年度司鳳補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鳳補字第284號
原   告 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提供相關資料以資本院核定訴訟標的
  價額及應繳納之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補正請求遷讓之系爭門牌號碼高雄縣鳳山市○○街○○巷
  2之1號房屋最近期之房屋稅完稅證明,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1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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