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 司鳳 小調字第260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
國99年10月11日下午3時59分在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2
樓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書 記 官 曾秀鳳
調解 委員 洪慶同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乙○○ 到
相對人 甲○○ 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壹萬陸仟元,給付方式
:相對人當場以現金如數交付聲請人點收完畢。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1 日
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 記 官 曾秀鳳
司法事務官 辛褔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曾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