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9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965號聲請人甲○○即被告
(選任辯護人 郭承昌 律師
林正杰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8664、19854號),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涉犯加重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所犯恐嚇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4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5年12月26日執行羈押,並自96年3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而查本院據以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4款之羈押原因情形依然存在,無從因被告之具保而得消滅,被告甲○○復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列之各款情形,認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1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江振義
法官賴淑美法官林惠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96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