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等聲請核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70號聲請人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錦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瑞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等上訴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08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鍾任賜法官方彬彬法官蔡和憲法官陳麗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涵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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