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21號聲明人莊○○(名字、年籍及住所詳卷)上列聲明人因家暴傷害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所為駁回其上訴之判決(111年度台上字第5675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莊○○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5675號判決駁回其第三審上訴後,復具狀聲明不服,自為法所不許, 爰為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立華
法官謝靜恒法官李麗珠法官黃斯偉法官王敏慧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廷彥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