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所有物聲請核定第三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124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陳玉琴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 江敏文 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65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彭昭芬法官蘇芹英法官邱璿如法官徐福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媖如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