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附字第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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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附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罪附帶民訴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台附字第5號上訴人 張坤和 被上訴人臺東縣警察局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全國律師聯合公會(理監事幹部)
台東律師公會(理監事幹部)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等偽造文書等罪請求損害賠償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上字第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2項規定甚明。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諭知自訴不受理,因而維持第一審駁回上訴人之訴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而上訴人對於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判決予以駁回。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猶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95條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英勇
法官鄧振球法官洪兆隆法官邱忠義法官楊智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鍾惠萍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