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117號原告 陳擧靜
李明德 共同訴訟代理人 詹立言 律師
陳鄭權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王建偉 律師被告 黃福添 訴訟代理人 邱奕澄 律師
鄧智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姚葦嵐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書記官呂欣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