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9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9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97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正財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
7年度執聲付字第6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正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8年6月,於民國101年11月6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中。茲受刑人於107年10月26日經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其應執行刑合計為有期徒刑8年6月,受刑人於101年10月29日入監服刑迄今,並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7年10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701862830號函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件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其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黃致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芳蘭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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