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75號原告 陳彤薰 訴訟代理人 陳佳鴻 律師被告 吳慧雯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核定訴訟標的裁定確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7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書記官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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