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司聲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聲字第142號聲請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 代理人 林昀霆 相對人 林牧政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林牧政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對相對人寄發債權讓與通知,惟因相對人現設籍於戶政事務所,且已遭戶政註記遷出國外,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債權讓與通知書影本、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查詢表、入出境資訊表,相對人確實於民國95年11月2日出境後,迄未入境,且遭戶政機關於97年11月24日註記遷出國外,又經本院函詢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相對人之國外住址,亦函覆查無住址,是本件相對人之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彥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