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字第182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小字第1823號

原告 許惠君

被告 沈陳惠芳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182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2490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于子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