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小字第1823號
原告 許惠君
被告 沈陳惠芳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182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2490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于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