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1034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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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103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103424號債權人太平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號上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聲請均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
二、本件經核,聲請人太平洋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經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21日裁定命於送達10日內補正,該裁定正本並於民國95年12月28日送達聲請人收受,迄今未據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程式及要件,依首揭法條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1月26日
書記官劉企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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