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聲再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聲再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再字第307號再審聲請人
即告訴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甲○○偽造文書案件,對於本院92年度上更(二)字第26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張正亞法官陳榮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麗芬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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