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抗字第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假處分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抗字第952號抗告人秀岡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永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假處分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8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主文第二項第二行、第三項第二行所載「台北縣新店市○○段三十二之二地號」,應更正為「台北縣新店市○○段三十三之二地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2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敬修
法官劉勝吉法官張靜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
書記官廖麗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