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重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5年度重附民字第41號
原告己○○
3(現另案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被告丙○○
(現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被告甲○○
號被告乙○○被告戊○○被告丁○○被告庚○○上列原告因95年度上訴字第985號強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核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敦
法官陳世宗法官張傳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子傑中華民國95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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