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簡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公務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簡附民字第34號原告 曾名誼被魏廷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簡字第991號妨害公務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孟皇
法官陳采葳
法官趙書郁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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