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破字第10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甄啓強 上列抗告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6日本院110年度破字第10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書記官蕭欣怡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