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聲字第5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聲字第5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5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炎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炎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柒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謝炎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7罪,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4、5所示
4罪,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係本院),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李代昌法官徐美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書記官楊明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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