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聲字第5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3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常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常榮因犯證券交易法等叁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受刑人因犯證券交易法等3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2部分,並經最高法院判決駁回上訴;且附表編號1、2等2罪,曾經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在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受刑人具狀聲請檢察官就其所犯附表3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翁慶珍
法官孫啟強法官李政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書記官熊惠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