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0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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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0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更正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093號聲請人即告訴人 鐘素敏 被告 林育成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詐欺等案件,聲請本院裁定更正本院於民國
103年2月20日所為之102年度易字第2851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本院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一○二年度易字第二八五一號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附表告訴人交付被告金額欄之總計金額「385萬8千元」,應更正為「391萬8千元」。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2年度易字第2851號刑事判決附表告訴人交付被告金額欄中之編號1至17號金額共計為新臺幣(下同)385萬8千元,附表編號18號之金額為6萬元,共附表編號1至18號總計金額應為391萬8千元,然判決書卻誤載為385萬8千元,此乃判決誤算之顯然錯誤,請求予以更正等語。
二、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三、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告訴人交付被告金額欄之總計金額原記載為「385萬8千元」,惟此部分記載有誤,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將總計金額更正為「391萬8千元」。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瑜玲
法官錢衍蓁法官魏俊明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但育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