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附民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附民字第80號原告 陳水杉 被告 盧威忠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本院103年度審易字第18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楊仲農
法官鄭凱文法官蘇揚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