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04號聲請人金旭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碧霞 代理人 黃安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07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3年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書記官尤秋菊┌─────────────────────────────────────┐│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中申機械股│華南商業銀│102年8月31日│323,338元│HD0000000││││份有限公司│行北三重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