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675號原告 柯智騰 以上原告與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江翠分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江翠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有法定代理人者,應記載其姓名住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江翠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書記官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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