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0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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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上訴字第10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1003號上訴人即被告 邱順治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所為之第二審判決(101年度上訴字第1003號)有關附表一編號1至5、7、9所示之故買贓物罪部分,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
2項之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第342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2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及第384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邱順治所犯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至5、7、9所示刑法第349條第2項之故買贓物罪,係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茲被告邱順治對本院上開有關故買贓物罪部分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前揭規定,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張盛喜法官李代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書記官梁美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