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69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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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六九五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確認被告持有原告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一日所共同簽發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
十四日無條件支付、面額新台幣陸拾肆萬元、付款地為台中市○○區○○路二段五五
號之本票壹紙,對原告之票據權利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持有原告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一日所共同簽發,應於民國八十
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無條件支付、面額新台幣陸拾肆萬元、付款地為台中市○○
區○○路二段五五號之本票一紙,向鈞院聲請強制執行之裁定,於九十年二月七
日經以九十年度票壹字第三五九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在案;惟原告既未共同簽發
系爭本票,其上原告之印章及簽名均非真正,原告亦不認識共同發票人 王賴秀英
陳培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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